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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侵犯人權政策已構成種族隔離及迫害罪
(耶路撒冷)-人權觀察在今天發表的報告中指出,以色列當局的行為構成危害人類罪的種族隔離和迫害罪行。作此結論的基礎包括以色列政府為維持猶太裔以色列人對巴勒斯坦人宰制地位的總體政策,以及對被占領土內(含東耶路撒冷)巴勒斯坦居民的嚴重暴行。
這份213頁的報告,《被跨越的門檻:以色列當局和種族隔離與迫害罪行》,研究以色列對巴勒斯坦人的待遇。它呈現出當前的現實,即在約旦河與地中海之間的大部分土地上居住著兩個人口相當的民族,卻由同一個當局,即以色列政府,以優待猶太裔以色列人而壓迫巴勒斯坦人——在被占領土尤其嚴重——的方式實行統治。
「各界多年來大聲疾呼,以色列對巴勒斯坦人的統治模式若不改變,種族隔離就在角落徘徊,」人權觀察執行長肯尼思・羅斯(Kenneth Roth)說。「這份詳細研究表明,以色列當局已經轉過角落,今天正在實施危害人類罪的種族隔離和迫害罪行。」
種族隔離和迫害的結論並未改變約旦河西岸被占領土包括東耶路撒冷和加沙的法律地位,或占領的實際現狀。
種族隔離的概念源自南非,如今已成為普遍適用的法律名詞。禁止特別嚴重的制度性歧視與壓迫,或稱種族隔離,構成國際法的核心原則。根據1973年《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和1998年《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作為一種危害人類罪行的種族隔離包含以下三項要件:
意圖維持一個種族團體對另一個種族團體的宰制地位。
宰制團體對邊緣團體實行有計劃的壓迫。
不人道行為。
當前對種族團體的理解不僅包括基於遺傳特徵的待遇,也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所稱的基於世系或原屬國或民族本源的待遇。人權觀察對於種族採取這種較為廣泛的理解。
危害人類的迫害罪行,根據《羅馬規約》和習慣國際法的定義,是指意圖歧視而嚴重剝奪一個種族、族群或其他團體的各項基本權利。
人權觀察發現,作為以色列政府的政策一環,上述兩種罪行的構成要件已在被占領土實現。相關政策旨在維持猶太裔以色列人對巴勒斯坦人的宰制地位,包括在以色列國內和被占領土。而且,居住在被占領土的巴勒斯坦民眾遭受到有計劃的壓迫與不人道行為。
根據多年來的人權紀錄、個案研究以及對政府規劃文件、官員發言及其他資料的檢視,人權觀察比較了以色列政府在被占領土與國內對巴勒斯坦居民和猶太裔以色列人的政策措施。人權觀察曾於2020年7月致函以色列政府,說明我們對相關議題的看法,但迄今未獲回應。
在整個以色列和被占領土,以色列當局持續盡可能擴大可供猶太社群使用的土地,同時將大部分巴勒斯坦人集中在人口密集區。當局公然對巴勒斯坦人的人口「威脅」表示憂慮,並採取各種政策加以減輕。以耶路撒冷為例,政府的都市計劃(包括該市西區和被占領的東區)以「維持猶太人穩居市民多數」為目標,甚至明定欲維持的人口比例。
為維持宰制地位,以色列當局對巴勒斯坦人實施有計劃的歧視。以色列籍巴勒斯坦公民面臨的制度歧視包括在法律上允許數以百計猶太小鎮事實上排除巴勒斯坦居民,以及在預算分配上給予巴勒斯坦人中小學的資源遠低於猶太裔以色列人的學校。在被占領土實施的高壓政策,包括對巴勒斯坦人適用嚴苛的軍法管治,但同一地區隔離定居的猶太裔以色列人卻享有以色列民法的充分權利保障,已經構成種族隔離罪的有計劃壓迫。
以色列當局對巴勒斯坦人實施一系列的暴行。在被占領土的許多行為足已構成種族隔離罪的基本權利侵害與不人道行為,包括:藉由封鎖加沙和許可制度實施嚴格的遷徙限制;沒收約旦河西岸逾三分之一土地;西岸部分地區的嚴酷條件導致數以千計巴勒斯坦人被強迫轉移而離開家園;剝奪數十萬名巴勒斯坦人及其親屬的居留權;以及暫停數百萬巴勒斯坦人的基本公民權。
人權觀察指出,許多構成犯罪的侵犯人權行為沒有任何保安理由作為依據,例如幾乎一概不發給巴勒斯坦人建築許可,又以未經許可為由拆除數以千計住宅。其他行為則假借保安理由推行人口管制,例如以色列事實上凍結其所管理的被占領土人口登記,導致巴勒斯坦居民無法與親人團聚,加沙居民無法在約旦河西岸居留。即使含有保安動機,也不能合理化種族隔離與迫害行為,正如它無法合理化過當武力和酷刑。
「在沒有任何正當保安理由之下,剝奪數萬百巴勒斯坦人的基本權利,只因為他們是巴勒斯坦人而非猶太人,這已不僅是不當占領的問題,」羅斯說。「這些政策讓猶太人不論住在哪裡都享有同樣的權利與特權,同時巴勒斯坦人不論住在哪裡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視,背後顯然是一種優待某一民族而犧牲另一民族的政策。」
以色列當局近年來的言行,包括在2018年通過憲制性法律使以色列成為「猶太民族國家」,不斷立法提高約旦河西岸以色列定居者的優惠待遇,卻不適用於同一地區的巴勒斯坦居民,同時在近年大幅擴張定居點及其連接以色列的附屬基礎設施等等,其維持猶太裔以色列人宰制地位的意圖已昭然若揭。即便未來以色列領導人可能與巴勒斯坦人達成廢除歧視制度的協議,也無法否定當前的現實。
以色列當局應廢除優待猶太裔以色列人而犧牲巴勒斯坦人的一切形式壓迫與歧視,包括有關遷徙自由、土地與資源分配、水電及其他服務使用權以及建築許可審批。
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辦公室應當針對據信涉及危害人類種族隔離罪與迫害罪的人員進行調查與起訴。其他國家也應在普遍管轄原則之下依據本國法律進行追訴,並對執行犯罪行為的有責官員實施針對性制裁,包括旅行禁令和資產凍結。
危害人類罪的結論應當促使國際社會重新評價與以巴雙方的交往情況,採取以人權與問責為中心的途徑,而非光靠陷入僵局的「和平進程」。各國應組成聯合國調查委員會,對以巴地區的有計劃歧視與壓迫進行調查,並應任命聯合國迫害與種族隔離罪行特使,負責推動終結全世界迫害與種族隔離的國際行動。
各國對以色列的武器銷售和軍事與安全援助,應以有關當局採取終止相關犯罪的具體可驗證措施為前提。各國應檢討與以色列之間的協議、合作計劃以及一切形式貿易及交易,剔除其中直接有助實施犯罪的部分,減輕其人權危害,若無此可能,則應終止經證實助長嚴重罪行的活動與資助。
「儘管全世界大多將以色列長達半世紀的占領視為暫時情況,即將通過數十年來的『和平進程』得到解決,但當地巴勒斯坦人所受的嚴重持久壓迫已經符合種族隔離罪與迫害罪的定義,」羅斯說。「所有致力追求以巴和平的人士,不論採取一國或兩國解決方案,或者傾向邦聯形式,都應同時承認此一既存現實,並動用必要的人權工具加以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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