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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人臉識別系統危及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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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人臉識別系統危及人權

(曼谷)- 人權觀察今天表示,緬甸軍事執政團獲得一種配有人臉和車牌識別技術的新型公共監視錄影系統,嚴重威脅該國基本人權。隨著軍政府日益常用致命武力對付示威者及其他反對人士,其監控能力靠著人工智能技術不斷提高已成為2月1日軍事政變後的一大隱憂。

2020年12月14日起,緬甸當局實施第一階段「安全城市」措施,並在首都奈比都的8個鎮區啟用由335具攝影機組成的監視系統。這批攝影機由華為科技公司生產,載有人工智能技術,可以在公共場所自動掃描人臉和車輛牌照,並將受到通緝的人車通報警方。緬甸安全城市計劃預計2021年中之前在曼德勒建成類似系統,接著是商業大城仰光。

「這套強大的監視系統有助緬甸軍政府對示威活動進行更加暴虐的鎮壓,」亞洲區研究員曼尼·貌(Manny Maung)說。「當局將有能力識別路人身分,進而可能追蹤他們的移動和交往關係,介入私人生活,對抵制政變的行動者造成嚴重風險。」

根據《今日緬甸》(Myanmar Now)引述政府官員說法,緬甸耗資120萬美元購置的這批設備大多由華為生產。同一篇報導指出,位於奈比都的林恩科技公司(Linn IT Solutions)奪下建造控制中心的工程標案,南約公司(Nang Yoe)負責鋪設攝影機和通訊纜線。華為公司於2月22日致函人權觀察表示,該公司作為電信供應商提供「標準資通訊基礎設施裝備」(指資訊與通訊科技),顯示這批閉路電視攝影機確實來自該公司。

華為表示,這批攝影機內建的人臉與車牌識別技術不是來自該公司:「有許多廠商為該項目提供各種不同零部件。你所關注的這種應用軟體並非華為產品。更重要的是,華為沒有參與任何實際運營和數據存儲或處理。」然而,華為並未澄清該公司是否向緬甸政府出售不帶識別技術的閉路電視攝影機及其相關配備,或是否將相關技術安裝轉包給其他廠商。

奈比都和曼德勒的安全城市計劃分別從2018年和2019年開始規劃。2019年3月,曼德勒省首席部長宣布與華為合作一項124萬美元的安全城市計劃,稱其有助提升公共安全及遏止犯罪活動。

根據曼德勒(緬甸第二大城市)安全城市計劃草案,華為將提供閉路電視錄影設備和軟體,監督第三方授權承包商進行安裝,並為曼德勒省政府提供技術援助。在奈比都和曼德勒的計劃中,有關人臉影像、車輛牌照資訊以及其他個人數據的收集、儲存和利用方式幾乎完全不透明;哪些官員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取用這些數據也不明確。人權觀察表示,民選文人政府被軍事執政團取代更加深其中的人權隱憂。

人權觀察指出,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風險,不只是可能將人誤判為犯罪嫌疑人。即使這種技術是精確的,政府也可以用它來監測人民的習慣和動態,對言論、結社與集會自由形成潛在的寒蟬效應。它還可能被用來以歧視或任意的方式指認人員,包括他們的民族身份或宗教信仰。

舉例而言,在中國,包括人臉識別和車牌數字識別技術已被用於大規模監控用途。其惡性使用在中國新疆地區特別嚴重,當地維吾爾人(突厥裔穆斯林少數民族的一支)的日常生活持續受到這種系統的評價。這種系統協助當局指認其以模糊標準判定的「問題人員」,使這些人遭到逮捕、監禁和政治思想灌輸。

在緬甸,實施人臉和車牌識別技術的許可既沒有經過公共諮詢,也缺乏透明度,因此不清楚當局計劃如何減輕該技術對人權,包括隱私權,的潛在影響。

2月13日,軍政府暫時實施《保護公民隱私與安全法》(2017)第5條、第7條和第8條,取消各種基本保障,包括免於任意拘禁的權利以及免於無狀監聽、搜索和拘捕的權利。

該法第5條規定,警察進入民宅執行搜索或拘捕時必須有兩名見證人在場,「以確保公民隱私或人身安全。」暫停這項保障將大幅提高搜索和逮捕時侵犯人權的風險。第7條規定,拘留超過24小時須有法院命令。暫停這一條款將鼓勵違反國際法,後者要求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即解送法官。

第8條保障個人隱私權,規定凡是搜索拘捕、監聽、跟監或任何妨害個人隱私、安全與尊嚴的偵查行為必須由法院下令。這項保障也被軍政府拿掉了。

緬甸的隱私保護法或其他法律都沒有關於個人數據收集、使用和儲存的保護。也沒有關於生物特徵之類個人敏感數據或其處理的具體保障。

依據國際法,政府收集或使用個人及敏感數據,包括車牌號碼和生物特徵,必須遵守國際人權標準,特別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即「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以及「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即便緬甸並未批准該公約,這些保護也規定在《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被視為國際習慣法的反映。

緬甸當局應確保每一次收集、保存和使用個人數據都受到充分規管,範圍有限,並且是為了達成合法保安目的而具有必要性和相稱性。政府也應完全放棄部署人臉識別系統,因為收集和分析人臉圖像將對隱私權及相關權利造成前所未有的風險。

根據《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科技公司也有責任確保其產品和服務不致助長人權侵害,包括妨害隱私。

「政變前,緬甸政府試圖用打擊犯罪的名義合理化大規模監控,但現在它會被用來強化軍政府的權力,」貌說。「這種技術的啟用應該暫緩,因為它具有風險,而且可能造成更多人權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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